为实行我国参加的《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》第六条之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有关法律法规,现将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局于2023年9月30日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34件官方标志开始归入维护。
有关单位或许个人关于上述标志归入维护如有贰言,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有关法律法规,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,并随附依据阐明理由。
上述标志与在先请求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,商标注册请求人、商标注册人和好坏关系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提出贰言,并随附依据阐明理由。
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事务受理大厅(注明:官方标志)
附件:1.2023年9月30日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局通报的22件徽章、国旗、国徽、官方查验印章等国家徽记
2.2023年9月30日世界知识产权安排世界局通报的12件政府间世界安排徽章、称号、称号缩写等徽记